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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执保139号

广东南方施朗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广东南方施朗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保139号

申请人:广东南方施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新城**。

法定代表人:许琼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立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锦路

法定代表人:林光华。 申请人广东南方施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743795元的财产,保全限额4743795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南方施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743795元的财产,保全限额474379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