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明与姬磊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2执881号 王某某,姬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281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为40185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案款40185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案执行费502元被执行人姬某某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民初1281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