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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7民初31号

邵伟武与邵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伟武;邵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27民初31号 原告邵伟武,男,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方鲜红,女,汉族,住磐安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邵伟文,男,汉族,住磐安县。 原告邵伟武与被告邵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韶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伟武委托代理人方鲜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伟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伟武诉请:判今被告邵伟文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邵伟文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2016年3月14日,被告邵伟文因购买房屋向原告邵伟武借款100000.00元,原告通过妻子方鲜红6217993380000777283账号将借款转入被告邵伟文6228480388678454975账号。2016年4月19日,被告邵伟文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邵伟武于邵伟文横店购房款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人邵伟文”。后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邵伟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伟武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邵伟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韶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舒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