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85号 罪犯张振圣,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振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4月25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2016年12月2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振圣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圣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振圣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振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振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