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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85号

张振圣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振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85号 罪犯张振圣,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振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4月25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2016年12月2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振圣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圣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振圣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振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振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