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14民初751号

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盛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盛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751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海泰大厦****-8。

被

申请人:天津盛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福源道北侧/div>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