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751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海泰大厦****-8。
被
申请人:天津盛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福源道北侧/div>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