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龙,女,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李雨,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齐辉摩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办事处南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阁,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刘龙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齐辉摩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9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龙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主张的违约金为《告知承诺书》约定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刘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71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二七区房屋一套,总房价为750066元。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7年2月25日,被告出具《告知承诺书》,载明:1、交房日期:2017年9月1日之前我公司按合同标准将验收合格的房产交付给各位购房业主,如再逾期未交付房产将双倍支付违约金。2、请各位业主携带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尽快去项目部办理违约金支付手续。3、业主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我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首批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批次违约金金额=(实收购房首付款+已收到的银行贷款)×万分之一×30天),以后每月10日前按月支付违约金,直至交房日期为止,如在支付时出现违约,我公司将双倍支付该批次的违约金。如有异议以法律判决为依据处理。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3月至8月的违约金。2018年3月22被告通知原告交房。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交付房款,而被告不按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1月、2月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750066元×0.0001/天×59天=4425.39元;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22日的违约金,因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750066元×0.00013/天×203天=19794.24元,合计24219.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齐辉摩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龙逾期交房违约金24219.63元;
二、驳回原告刘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9元,原告刘龙负担267元,被告郑州齐辉摩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2元。二审期间,郑州齐辉摩配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对违约金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上诉人刘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任璐
审判员 周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