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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91财保135号

潍坊富茂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潍坊富茂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润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135号

申请人:潍坊富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东河西社区东河西村东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493791970L。

法定代表人:徐相友,总经理。

被

申请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化街以北富源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5572882。

法定代表人:王烽军,总经理。

被

申请人:潍坊润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长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9267552R。

法定代表人:孙玉辉,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富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润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滨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潍坊润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