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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申3313号

谢和香、高建勋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和香;高建勋;许昌市殡仪馆;禹州市无梁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33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和香,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建勋,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市殡仪馆。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禹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海滨,该馆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魏都区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禹州市无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无梁村。

法定代表人:郭伟桢,任镇长。再审申请人谢和香、高建勋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市殡仪馆、禹州市无梁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民终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1月17日向谢和香、高建勋发出传票,谢和香、高建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和香、高建勋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周志刚

审判员  刘明清

审判员  刘贵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印

书记员刘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