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02民初5748号
原告:孙严生,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区。
被告:康铭,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区。
原告孙严生与被告康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严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