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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民初5748号

孙严生与康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孙严生;康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02民初5748号

原告:孙严生,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区。

被告:康铭,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区。

原告孙严生与被告康铭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严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