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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02民初6473号

孙冬与沈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冬;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02民初6473号

原告:孙冬,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倩,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伟,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诉被告沈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0元,并当庭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沈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冬负担。

审 判 长  蔡红虹

人民陪审员  周 正

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杜彦青

书记员刘宣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