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02民初6473号
原告:孙冬,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春,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倩,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伟,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冬诉被告沈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0元,并当庭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沈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冬负担。
审 判 长 蔡红虹
人民陪审员 周 正
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杜彦青
书记员刘宣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