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581民初2834号
原告:梅河口市泽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于长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黎,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臣,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丽敏,女,住梅河口市。 原告梅河口市泽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丽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河口市泽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煜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