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执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声佳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客运总站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960851958
法定代表人:何鲜花。
被执行人:万载声佳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7290354p。
法定代表人:郑杰仁,执行董事。袁州区法院在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与江西省声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声佳公司)、万载声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载声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中,因湖南建工向袁州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袁州区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赣0902财保16号之一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万载声佳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5×××90)银行存款460255.32元,中国银行(账号:19×××39)银行存款2619206.3元。2019年1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向我院出具了《解除冻结申请书》,表明愿意在被执行人江西声佳公司先予支付310万元执行款后,解除对被执行人万载声佳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5×××90)存款460255.32元及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9×××39)存款2619206.3元共计3079461.62元的冻结。2019年1月23日,本院收到被执行人江西声佳公司递交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的310万元电汇凭证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载声佳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5×××90)存款246055.32元及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9×××39)存款2619206.3元共计3079461.6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吴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