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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2民初5930号

5930王保平、陈新等与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保平;陈新;陈晓;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民初5930号

原告:王保平,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陈新,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陈晓,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清,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国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如玉,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真,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沛县。 原告王保平、陈新、陈晓与被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原告王保平、陈新、陈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保平、陈新、陈晓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保平、陈新、陈晓负担。

审 判 长  黄文文

人民陪审员  吴德恩

人民陪审员  徐泽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毛媛媛

书记员张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