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民初5930号
原告:王保平,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陈新,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陈晓,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清,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汤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国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如玉,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真,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沛县。 原告王保平、陈新、陈晓与被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原告王保平、陈新、陈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保平、陈新、陈晓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保平、陈新、陈晓负担。
审 判 长 黄文文
人民陪审员 吴德恩
人民陪审员 徐泽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毛媛媛
书记员张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