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206号 罪犯甲沙俄黑,男,1975年4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2015)费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甲沙俄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5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甲沙俄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甲沙俄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甲沙俄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甲沙俄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甲沙俄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毕作珍
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