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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6990号

李可与红岛经济区高森房产中介部、宁大晓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可;红岛经济区高森房产中介部;宁大晓;韩航航;冯晓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6990号原告李可,女,1998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委托代理人李艳辉、梁敏,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岛经济区高森房产中介部,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负责人宁大晓。被告宁大晓,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韩航航,男,1992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第三人冯晓娅,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开发区。

原告李可诉被告红岛经济区高森房产中介部、被告宁大晓、被告韩航航、第三人冯晓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所诉被告红岛经济区高森房产中介部主体有无,应为“红岛经济区高森房屋中介部”。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矫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