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6990号原告李可,女,1998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委托代理人李艳辉、梁敏,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岛经济区高森房产中介部,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负责人宁大晓。被告宁大晓,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韩航航,男,1992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第三人冯晓娅,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开发区。
原告李可诉被告红岛经济区高森房产中介部、被告宁大晓、被告韩航航、第三人冯晓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所诉被告红岛经济区高森房产中介部主体有无,应为“红岛经济区高森房屋中介部”。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矫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