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81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葛英辉,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柳青山,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81民初1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柳青山偿还原告葛英辉欠款4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6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英辉与被执行人柳青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柳青山拆迁安置的房产,但现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的实际情况,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81民初1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前英
审判员 郑守奎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佳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