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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2民初620号

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82民初620号

申请人: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61831F,组织机构代码14176183-1,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联丰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22921Y,组织机构代码69802292-1,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园区南部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长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00万元。申请人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担保函(保单号1101306390061511175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汉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