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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9刑初122号

胡小坤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胡小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冀0629刑初122号 罪犯胡小坤,又名“胡坤”,女,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安新县,现居住地为河北省容城县。2018年3月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8)冀0629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小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该案因部分被告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2018)冀06刑终8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经查,罪犯胡小坤2018年5月11日生育一女孩,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胡小坤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