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35号 罪犯李毅,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子长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清)。刑期执行自2015年03月18日起至2024年03月17日止。本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延中刑一终字第00175号刑事裁定,对上诉人李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01月13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陕06刑更5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毅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06月1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毅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