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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02民督17号

池州市杏村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万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池州市杏村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万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02民督17号

申请人:池州市杏村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西北外环与杜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华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房万红,男,1972年12月1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池州市杏村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9年1月9日发出(2019)皖1702民督1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房万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年1月9日(2019)皖1702民督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池州市杏村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