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民初74号原告贵阳天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法定代表人石江**。委托代理人罗萍、杜德荣,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法定代表人马中卫。
原告贵阳天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原告贵阳天业物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贵阳天业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家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