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3财保21号
申请人:刘凤满,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
申请人: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81898668,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
法定代表人:方中锋。
申请人刘凤满与被申请人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债权。申请人已提供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在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执1135号、(2018)鲁0403执115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枣庄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中的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刘凤满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门市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续行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刘凤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 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梦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