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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3财保21号

刘凤满、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凤满;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3财保21号

申请人:刘凤满,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

申请人: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81898668,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

法定代表人:方中锋。

申请人刘凤满与被申请人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债权。申请人已提供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济机电有限公司在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执1135号、(2018)鲁0403执115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枣庄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中的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刘凤满所有的位于高新区门市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续行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刘凤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 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梦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