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恢5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宝林,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莫晓林,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开元区。
被执行人:桑巧玉,女,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4929号判决,分别于2018年7月4日、7月8日向被执行人莫晓林、桑巧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巧玉在中国工商银行17×××71账户内的存款28056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