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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1执3143号

白秀钰、张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秀钰;张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01执3143号

申请执行人:白秀钰,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成,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津,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媛,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秀钰与被执行人张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2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8)津0101执314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明伟

审 判 员  孔 敬

代理

审判员  邹全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