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01执3143号
申请执行人:白秀钰,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成,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津,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媛媛,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秀钰与被执行人张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2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8)津0101执314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明伟
审 判 员 孔 敬
代理
审判员 邹全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