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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71行终29号

王廖清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批准
当事人
王廖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71行终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廖清,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上诉人王廖清因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不予批准保外就医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8)桂7102行初2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0月17日,王廖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为被告,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对罪犯廖国龙不予保外就医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廖国龙是否予以保外就医的行为,属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其实施的行为,故起诉人王廖清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王廖清的起诉不予立案。 王廖清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不审查被起诉人是否有过错。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作出的罪犯廖国龙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规定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符合解释规定的上述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廖清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覃子骅

审判员  彭峭岷

审判员  黄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淑梅

书记员赵玉慧 附本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