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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5执恢48号

曹卫明、永修县百合谷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卫明;永修县百合谷箱包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5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曹卫明,男,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永修县百合谷箱包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刘洋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曹卫明与永修县百合谷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425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勇

人民陪审员  余恒新

人民陪审员  刘清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祝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