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6民初194号
申请人:唐树峰,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
申请人:谷宇博,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唐树峰与被告谷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受理后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7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凤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立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