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112号之五
被执行人:魏志强,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志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志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