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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民特50号

舒丽琴、周志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舒丽琴;周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特50号

申请人:舒丽琴,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人:周志刚,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舒丽琴与周志刚关于司法确认﹙2019﹚浙08**引调32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1月2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周志刚欠舒丽琴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9年2月起至2019年12月止,每月20日前各归还借款本金800元。从2020年1月起至2021年8月止,每月20日前各归还借款本金1000元。于2021年9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200元。若周志刚有一期未按约定全额履行,则舒丽琴有权要求周志刚一次性归还尚欠全部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舒丽琴与周志刚于2019年1月23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章文

书记员刘晔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