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45号
原告:武亚军,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林甸县林甸镇大祁街南四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55130107X0。
法定代表人:李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三合乡五星村22-2-1.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741820743X。
法定代表人:刘德文,系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德文,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亚军诉被告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5元,减半收取计7237.50元,原告武亚军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于振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康英
书记员杜娇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