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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3民初45号

武亚军与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亚军;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3民初45号

原告:武亚军,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林甸县林甸镇大祁街南四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55130107X0。

法定代表人:李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三合乡五星村22-2-1.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741820743X。

法定代表人:刘德文,系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德文,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亚军诉被告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甸海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撤诉的基础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5元,减半收取计7237.50元,原告武亚军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于振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康英

书记员杜娇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