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3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0号。
主要
负责人:梁佳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君霞,系原告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婷,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唐昌波,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告:何晓军,男,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唐昌波、何晓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晓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晓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晓军的起诉。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洁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