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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7266号之三

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王红振;王天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72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法定代表人张永军,经理。被执行人王红振,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王天喜,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红振、王天喜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191民初19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王红振、王天喜需支付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垫付款88128元,违约金13390元,案件受理费2330元,共计103848元。因王红振、王天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8年10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三、2018年10月5日、2018年12月29日共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财产:1.被执行人王天喜名下有银行存款4341.56元,现已扣划并返还给申请人。

四、2018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1月7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99506.4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9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红振、王天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锐驰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翔

审 判 员  范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天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