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21民初2513号之二
申请人:王君成。
被
申请人:延安顺通工贸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曹留可。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鲁0521民初2513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曹留可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现被申请人曹留可交纳保证金,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留可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