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15号刘琳:本院在审理你与朱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19年1月10日冻结了朱强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新金支行的账户一个,账号3206245201101000124744,应冻结金额4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327.37元,冻结期间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2、于2019年1月10日冻结了朱强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账户一个,账号3206240101161001293074,应冻结金额4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285.45元,冻结期间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3、于2019年1月10日冻结了朱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账户一个,账号43×××_1,应冻结金额4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7658.98元,冻结期间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4、于2019年1月10日冻结了朱强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新金支行的账户一个,账号3206240521990000006109,应冻结金额4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5908.87元,冻结期间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5、于2019年1月10日冻结了朱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世纪大道营业所的账户一个,账号60×××14,应冻结金额4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5840.60元,冻结期间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6、于2019年1月10日冻结了朱强在中国银行南通通州支行营业部的账户一个,账号50×××37CNY0,应冻结金额4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5569.11元,冻结期间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7、于2019年1月21日查封了朱强名下位于金沙镇开发区杏园路66号叁和名都城(江海·皇都)5幢西1402室及阁楼,查封期间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8、于2019年1月21日查封了朱强名下位于金沙镇金通大道1678号古镇灯饰商业城M幢101、115、116室的房产,查封期间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