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刑初5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剑,男,1972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岳麓区。2018年6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剑于2018年5月至6月25日期间,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小区89栋8单元503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李志、周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冰毒”)。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周剑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8年7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转为刑事拘留。其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周剑于2018年5月的一天,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小区89栋8单元503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志同场吸食毒品“麻古”、“冰毒”。2、被告人周剑于2018年6月18日,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小区89栋8单元503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江同场吸食毒品“麻古”、“冰毒”。3、被告人周剑于2018年6月24日,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小区89栋8单元503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志、周江同场吸食毒品“麻古”、“冰毒”。4、被告人周剑于2018年6月25日,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小区89栋8单元503自己居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志同场吸食毒品“麻古”、“冰毒”。被告人周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剑于2019年1月10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剑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剑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剑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刑罚。
被告人周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泱
书记员杨艳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