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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9刑初22号

张某、杜某、杨某、申某、许某、赵某、刘某、聂某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采矿
当事人
张某;杜某;杨某;申某;许某;赵某;刘某;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109刑初2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2010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小名于某,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2009年11月1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1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撤销前判缓刑部分,合并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9日,因吸毒被藁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10月24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人。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申某,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1,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聂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6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杜某、杨某、申某、许某、赵某、刘某、聂某非法采矿罪一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8〕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杜某、杨某、申某、许某、赵某、刘某、聂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5月开始,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1(在逃)、姜某(在逃)在藁城区污水处理厂西北2公里的滹沱河道兴安段开设砂坑;马某(在逃)在藁城区污水处理厂门口向西东宁路旧水泥厂院内开设旱砂场。被告人张某和杜某在砂坑内负责开票;被告人杨某开张某1的铲车在砂坑内挖砂装车;被告人申某开马某的铲车在旱砂场为买砂车装车;被告人许某、赵某、刘某开马某的报废翻斗车从砂坑运河砂到旱砂场;被告人聂某开自己的报废翻斗车从砂坑运河砂到旱砂场。经河北省利岩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勘测,共采出建筑用细砂资源量12540立方米,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35663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杜某、杨某、申某、许某、赵某、刘某、聂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被告人聂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5月开始,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1(在逃)、姜某(在逃)在藁城区污水处理厂西北2公里的滹沱河道兴安段开设砂坑;马某(在逃)在藁城区污水处理厂门口向西东宁路旧水泥厂院内开设旱砂场。被告人张某和杜某在砂坑内负责开票;被告人杨某开张某1的铲车在砂坑内挖砂装车;被告人申某开马某的铲车在旱砂场为买砂车装车;被告人许某、赵某、刘某开马某的报废翻斗车从砂坑运河砂到旱砂场;被告人聂某开自己的报废翻斗车从砂坑运河砂到旱砂场。经河北省利岩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勘测,共采出建筑用细砂资源量12540立方米,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35663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石家庄市藁城区水务局证明;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4、石家庄市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兴安村藁城区污水处理厂西北开采建筑用砂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8、抓获证明;9、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0、释放证明书;11、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2、在逃人员登记表;1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8年6月13号晚上十一点多偷着挖沙子来着。挖沙子的地点就在藁城东开发区振兴北街过了石黄高速一直向北走大概两公里处往西拐上一条土路,然后顺着土路一直往西就到挖沙子的沙坑了。我就在沙坑那边在自己的别克车里和杜某一起负责开票和放哨,杜某开票是二田安排过来的,二田还让我监督杜某,不让杜某收黑钱。我俩还用对讲机指挥铲车装车,有检查的来了就通知他们赶紧跑。五六天之前一个叫二田(绰号)的人,找到我说:你最近在干嘛,我有活你跟着我干吧。然后我俩就电话联系说碰个面,然后我就开我的别克车去藁城中瑞搅拌站西边的十字路口找二田了,之后二田就带我去了沙坑,到了沙坑二田就告诉我怎么开票,让我别收现钱,还给了我两个对讲机,让我自己留一个,给铲车司机一个,二田说他一给我打电话就让我通过对讲机通知铲车司机,把这些都给我说完之后二田就走了。我看没事了也就走了,当天晚上也就是2018年6月9号,9号第一天去,然后10号、11号去了三天,12号没去,13号晚上去被抓住了。钱都是一天一给,一天是200元,头一天晚上干活,第二天早上从沙坑出来后吃早餐的时候二田过来给我现金。14、被告人杜某的供述,2018年6月11号“二田”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干活,去砂坑里给大车开票,“二田”电话告诉让我联系张某,让张某带我去砂坑,我和张某联系后告诉他我晚上21时在污水处理厂向北石黄高速南侧的高速桥洞口等他,我和张某初中同学,电话在我手机里存着,名字就叫张某。晚上21时左右我到了桥洞口那有一会张某就开了一辆黑色别克车接的我去的砂坑,我就和张某在砂坑给大车开票,在11号晚上一共大概开了有四十张左右的票。在12号的时候我联系的铲车司机,司机名字叫“硕硕”接我去砂坑干活,我记不清是谁给我的这个铲车司机电话了,“硕硕”接上我以后我们就往砂坑走,走到半路上“二田”给我打电话说今晚上不干了,然后我就回去找士广一块吃饭去了,昨天还是我联系的“硕硕”让他接上我去的砂坑,我们刚到还没开始干活就被抓了。1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16、被告人申某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17、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18、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19、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20、被告人聂某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杜某、杨某、申某、许某、赵某、刘某、聂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杜某、杨某、申某、许某、赵某、刘某、聂某犯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杜某、杨某、申某、许某、赵某、刘某、聂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杜某、杨某、申某、许某、赵某、刘某、聂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申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许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聂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进生

人民陪审员  张海深

人民陪审员  杜杏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