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382刑初5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汝耕,绰号牛儿,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文盲,住贵州省仁怀市。2001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1月1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汝耕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元良、助理检察员陈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汝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赵汝耕在被害人罗某1位于仁怀市火石岗镇富兴社区的家中帮忙拉猪屠宰,后趁罗某1不注意时,进入罗某1的卧室内盗窃现金1970.5元。案发后,该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罗某1。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汝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汝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盗财物已发还的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具有刑事前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汝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小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