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玉,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28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洁
审判员 阴虹
审判员 董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习亚伟
书记员张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