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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民终724号

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周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小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玉,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28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可可家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洁

审判员  阴虹

审判员  董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习亚伟

书记员张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