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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民初196号

周永国诉李银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永国;李银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196号

原告:周永国,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李银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周永国与被告李银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周永国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永国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永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永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