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196号
原告:周永国,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李银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周永国与被告李银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周永国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永国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永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永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