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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2行初27号

林秋华与武汉市江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当事人
林秋华;武汉市江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102行初27号原告林秋华,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委托代理人徐永相(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原告林秋华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林秋华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秋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秋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胜

人民陪审员  刘钢平

人民陪审员  吴 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东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