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582行审8号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路海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沙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路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582行审8号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沙河市民安路**。法定代表人温英军,该局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2746883997Q。

委托代理人:张振,男,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李小建,男,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员。被申请人路海涛,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

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被申请人路海涛违法占地一案,要求被申请人路海涛履行生效的沙国土资土罚【2018】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沙国土资土罚【2018】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07.16㎡(1.06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旱地670.41㎡(1.01亩),农村道路36.75㎡(0.0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旱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玖拾伍元贰角伍分(17495.25元)。”2019年1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申请人已缴清罚款。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沙国土资土罚【2018】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

二、由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信

审 判 员  付伟国

人民陪审员  刘俊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 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