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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23财保21号

王家科、刘忠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家科;刘忠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3财保21号

申请人:王家科,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

申请人:刘忠坤,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申请人王家科于2019年1月23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忠坤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40万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忠坤名下产权证号为鲁(2018)东平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查封标的4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被申请人抵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王家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