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9民初18号 原告岢岚县西城宾馆,住所地:忻州市岢岚县居仁西街。 负责人张广林,男,该宾馆经理。 被告中国能建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超,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刚,男,1967年8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岢岚县西城宾馆与被告中国能建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赵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岢岚县西城宾馆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岢岚县西城宾馆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岢岚县西城宾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岢岚县西城宾馆负担。
审判员 徐俊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