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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恢21号

戴必木、杨守明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戴必木;杨守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皖0523执恢21号 戴必木、杨守明: 戴必木申请执行杨守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守明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守明将本案兑现款11,000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66元,合计111,41元如数交至本院执行专款账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