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44号
原告:董明亮,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辛悦亮,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票宝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
法定代表人:辛悦亮。
被告:青岛鹰珺鸿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辛悦亮。 担保人:贺淑琴,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亮与被告辛悦亮、被告青岛票宝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鹰珺鸿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辛悦亮、被告青岛票宝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鹰珺鸿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贺淑琴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开发区长江中路XXXXXXXXXXXXX户房产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辛悦亮、被告青岛票宝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鹰珺鸿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贺淑琴名下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所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