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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民初344号

董明亮与辛悦亮、青岛票宝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明亮;辛悦亮;青岛票宝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鹰珺鸿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44号

原告:董明亮,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辛悦亮,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票宝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

法定代表人:辛悦亮。

被告:青岛鹰珺鸿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辛悦亮。 担保人:贺淑琴,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亮与被告辛悦亮、被告青岛票宝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鹰珺鸿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辛悦亮、被告青岛票宝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鹰珺鸿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贺淑琴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开发区长江中路XXXXXXXXXXXXX户房产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辛悦亮、被告青岛票宝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鹰珺鸿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贺淑琴名下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所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