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18号
申请人:李龙须,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
申请人:王连芳,女,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本院在执行李龙须豫王连芳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豫1282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连芳银行存款13000元或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连芳银行存款1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