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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2民初150号

高孝乐与张竹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孝乐;张竹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民初150号

原告:高孝乐,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告:张竹君,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费县。

原告高孝乐与被告张竹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高孝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孝乐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高孝乐负担。

审判员 李 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