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民初150号
原告:高孝乐,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告:张竹君,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费县。
原告高孝乐与被告张竹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高孝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孝乐撤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高孝乐负担。
审判员 李 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