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白玉亭,男。被执行人温晓勇,男。被执行人刘彦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6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9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