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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恢63号

白玉亭、温晓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白玉亭;温晓勇;刘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白玉亭,男。被执行人温晓勇,男。被执行人刘彦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6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9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