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民申15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根,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思,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旻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昌兴,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恭瑶,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万光洪,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再审申请人万根因与被申请人何昌兴、一审第三人万光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万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龚雪林
审判员 刘晓雯
审判员 邓名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