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522执125号之四

杨清平申请执行胡道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清平;胡道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2执125号之四

申请人:杨清平,男,1970年10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胡道运,男,1973年1月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20日生效的(2018)光民初字第2020号判决,向被执行人胡道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道运履行执行款项2万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该笔存款是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道运在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的账户(账号622991756500*********1)存款20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