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2执125号之四
申请人:杨清平,男,1970年10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胡道运,男,1973年1月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20日生效的(2018)光民初字第2020号判决,向被执行人胡道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道运履行执行款项2万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该笔存款是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道运在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的账户(账号622991756500*********1)存款20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帅 来自: